合同承諾的期限起點是具體怎么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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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遲到的承諾的效力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對待第一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承諾未能及時到達要約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說受要約人沒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要約人應當及時將承諾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約人并且表明不接受該承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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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計算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那么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限計算起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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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3、業主聯合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能并不會引起開發商的重視,通常出現問題的時候,開發商會派出能說會道的業務人員與業主進行協商,拖延時間或者找各種理由開脫,有的還會做出各種承諾,以平息業主的怒火。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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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即只有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才有效;2、承諾人作出的承諾為同意要約;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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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了采用要約和承諾這種方式進行訂立合同的要求承諾生效時合同才會成立當承諾和合同矛盾時說明合同無效未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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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哪些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一、反不正當競爭承諾書怎么寫有效反不正當競爭承諾書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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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在承諾期限承諾怎么處理要約中確定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于消滅。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失效。民法典要求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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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梢圆扇】陬^,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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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附加簽訂的承諾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則有效違反法律規定則無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續簽勞動合同附加簽承諾書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下文做了具體解釋。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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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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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了采用要約和承諾這種方式進行訂立合同的要求承諾生效時合同才會成立當承諾和合同矛盾時說明合同無效未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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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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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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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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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