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代簽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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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需要哪些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的條件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那么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需要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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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貸能否采取口頭形式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欠條”、“借條”等形式進行,這也是簡易借款協議一種,但相對于借款合同而言過于簡單,往往會為糾紛的解決留下后患。因此,對于數額巨大的民間借貸最好簽訂詳細的借款合同,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民間借貸最保險的做法是采取書面形式,這是發生糾紛時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當事人之間切莫礙于情面而采取口頭借貸方式,除非您確實不想到時候要回這筆錢。那么民間借貸能否采取口頭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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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擔保合同的形式,《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108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可見擔保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應采用的形式。當事人口頭擔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擔保合同效力。因此,您的口頭擔保沒有法律效力,不用償還債務人的債務。那么口頭擔保約定有效嗎?如何認定口頭擔保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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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非訴訟的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為指定機構的所在單位、所在居委會和所在村委會處于一種特定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那么指定監護可以為口頭形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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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協議撫養費有法律效力嗎口頭協議在法律是有效的,但是法律實踐中需要其他證據在佐證。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口頭協議,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那么口頭協議撫養費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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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遺囑只有電話錄音,具有法律效力嗎有錄音的屬于錄音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那么口頭遺囑只有電話錄音,具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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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民間借貸最保險的做法是采取書面形式,這是發生糾紛時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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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去世后口頭留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時刻并有2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如果危急時刻過后可以立錄音或書面遺囑時口頭遺囑無效。關鍵是要證明行為人的口頭遺囑的事實存在。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那么父母去世后口頭留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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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口頭承諾有效,法律也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依據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關于法律上有合同口頭承諾是否有效的問題,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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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依據《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2、口頭約定利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依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即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3、口頭約定利息證明有以下方式。那么口頭約定的借貸利息具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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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任何情況下,擔保人提供擔保后承擔相應的責任都會損害擔保人的利益。可見擔保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應采用的形式。因此,當事人口頭擔保是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擔保合同效力。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1、主合同無效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口頭擔保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及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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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民間借貸過程中,特別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口頭擔保,沒有書面形式,結果借款人不見了或是還不上,債權人去找作口頭擔保的人要款。那么問題就出現了,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間借貸中的口頭擔保具有法律效力嗎?口頭擔保的效力分析口頭保證沒有采取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訂立,依法不成立,自然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口頭保證人也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那么民間借貸中的口頭擔保具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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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擔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口頭擔保沒有法律效力。雖然《合同法》第十條對口頭合同作了限制性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可見擔保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應采用的形式。當事人口頭擔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擔保合同效力。因此,您的口頭擔保沒有法律效力,不用償還債務人的債務。那么口頭擔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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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口頭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口頭形式的合同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頭形式。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口頭形式的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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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之外,口頭的承諾也算是合同,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57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行為人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或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因此,可以認定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諾開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口頭承諾,只要在其行為實施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下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口頭承諾和書面擔保合同哪個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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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錦旗,一份榮譽,一份責任。感謝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們會一如既往地提供專業、全面的法律服務。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
1,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2,《民法典》在原《繼承法》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將遺囑形式擴展為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使我們在立遺囑的選擇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規范。 3,為了促進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實現,《民法典》還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地位,構建起多種遺囑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們利用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權利。
??遺囑效力有待提高。 統計樣本中30%的遺囑因有瑕疵或重大缺陷而部分無效乃至全部無效,其中部分無效的占14%,全部無效的占16%。 遺囑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被繼承人立遺囑能力、遺囑內容、遺囑形式。如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占17%; ??無權處分其他人(主要是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占39%; ??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占18%; ??遺囑意思不明的占18%; ??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占3%。 在無效的遺囑中,人們習慣采用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分別占39%和41%,口頭遺囑占11%,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遺囑中公證遺囑占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