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上職務犯罪要留置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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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條是關于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可分物是指經分割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者失去其價值的物。前面說過,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但本條對于留置權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緩和,明確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那么物權法解釋: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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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中被告必須是明確的,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一、 民事經濟糾紛立案標準有哪些內容民事經濟糾紛立案標準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糾紛提起訴訟的,立案的標準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等。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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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公出軌,名下卻沒房沒車。離婚時,她拿到300萬元經濟補償!這是什么神反轉?她是怎么做到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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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糾紛法院起訴程序是什么法律分析: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等理由拒絕受理,考慮是因為您的朋友向法院提起了&ldquo,2、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是犯罪行為,那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依法返還所占有的車輛,對于刑事自訴案件任然不受理的,要求該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監督投訴或向檢察院法律監督控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符合民事訴訟受理條件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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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少人有一個誤區,說留置期間不能會見,所以不用委托律師,實際情況是,監委偵查之后,在把案件移送起訴檢察院前幾天,往往會報請逮捕,這個時間非常非常緊,需要反應很快,不然真的來不及提法律意見,就可能錯過取保的機會,這就涉及到多種情況,最主要的就是留置后,發現被留置人員涉及的問題都是普通的違紀,沒有涉嫌刑法規定的犯罪,或者,有主動交代、坦白、立功等情節,配合態度極好,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予起訴,這樣可能只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理,而不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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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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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案件追訴期的基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經濟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完成之日起計算,經濟犯罪追訴期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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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論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以占有的財產為視角在注重效率的市場經濟社會中,作為債權人對其合法權益的自力救濟,留置權是很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從而導致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往往由于債權人對行使留置權的理解問題,留置行為反而會成為侵權行為。[5]本文擬就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中有關占有的財產的問題,例如占有的財產是否必須是債務人所有、是否必須是動產等問題進行思考和探討。那么論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以占有的財產為視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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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向留置人請求保管費用。保管費用的開支應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方為合理。當留置權人與留置人對保管費用的支出發生爭議時,法院將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裁定。那么什么叫留置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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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您推薦】龍華區律師 平南縣律師 桂平市律師 當涂縣律師 習水縣律師 沙縣律師 平陽縣律師 天寧區律師企業或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難免會遇到經濟合同擔保事件,通常想到用上抵押或質押兩種擔保方式,那么”經濟活動中擔保抵押質押三者的聯系與區別“是什么呢,那種擔保方式更有利于維護企業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呢,律師365為您作詳細解答。一、擔保與抵押、質押的概念及特點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擔保方式包含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那么經濟活動中擔保抵押質押的聯系與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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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合同擔保的形式包括哪些經濟合同的擔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違約金、保證、抵押權、留置權等五種。合同的擔保,是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在債務人無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有兩人以上的,他們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規定的留置期限內義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變賣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那么經濟合同擔保的形式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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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遇到經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采取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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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詳解擔保五種方式2、一、保證人資格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那么詳解擔保五種方式: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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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留置擔保的前提是債權人已經事實上占有了債務人的財產,所以才能產生留置擔保的問題。留置擔保合同適用范圍僅限于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和保管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留置與債權相當數額的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收貨人提供其他擔保后,運輸企業應當辦理交付手續,不應再留置貨物。留置擔保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留置物折價清償。第七條因債權人超值留置貨物或者因留置物保管不善而造成債務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留置擔保合同內容該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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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章享有的起訴權利,合同經濟糾紛起訴多長時間受理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章,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章享有的起訴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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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處理十幾年沒有結果,委托天用律所4個月解決!當事人用自己的保險單做擔保幫助朋友周轉資金,但朋友拖欠十幾年年多仍不還款。天用律師幫助雙方庭上和解,要回本金及利息58萬元,同時獲得經濟損失6萬元!
??(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天用案例】官司贏了,被執行人仍不還錢,怎么辦?丁女士與王某是多年的朋友關系,進入四十不惑年齡的王某,近年間卻不務正業,養成了游手好閑、沉迷賭博的惡習。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語下,丁女士頭腦一熱,以自身征信為王某辦理了貸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導丁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金存款等多種方式將貸款轉入王某指定的賬戶。 上述操作一氣呵成,等丁女士冷靜下來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騙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時進行補救措施,她強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條,確認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額730000元,逾期月息為 1.2%,且承諾完全由王某承擔所有貸款費用并按銀行分期要求償還貸款。 雖然手里握著欠條,丁女士仍然沒有能夠高枕無憂!借款到期后,王某隨即開始拖延還款,丁女士多次催討,王某未全額還款,僅償還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諾給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貸款報酬費也未支付。 因王某嚴重違約的不誠信行為,丁女士面臨著巨額還貸壓力,經濟上與心理上均遭受重創。丁女士為了盡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詢委托。 天用律師指導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證據并積極準備訴訟資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王某分期進行償還丁女士 67萬元、貸款委托費 3 萬元、律師費 11萬元、保全擔保費 1000 元。 官司贏了,本以為王某會乖乖還款,萬萬沒想到雙方達成調解書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還款責任,還以種種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天用律師催促法院做了幾次與被執行人王某的談話,讓法官親自見證被執行的言而無信與蔑視法律的威嚴,為后來的拘留埋下了伏筆! 在一次約定好的談話中,被執行人又出爾反爾,這下徹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師趁勢申請拘留被執行人,得到批準!最終被執行人被拘留15天。 后來經過天用律師和解談判,被執行人現行每月還款5000元,丁女士對天用律師的盡職盡責非常感動,對此結果也很滿意,給天用律所送來了錦旗!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