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留置擔保

導讀: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向留置人請求保管費用。保管費用的開支應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方為合理。當留置權人與留置人對保管費用的支出發生爭議時,法院將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裁定。那么什么叫留置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向留置人請求保管費用。保管費用的開支應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方為合理。當留置權人與留置人對保管費用的支出發生爭議時,法院將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裁定。關于什么叫留置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叫留置擔保
一、什么是留置擔保
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于留置財產后兩個月的期限。(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留置擔保的范圍
《擔保法》第八十三規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債務人違反合同的約定的違約金,包括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條例規定的違約金,稱為法定違約金。無法定違約金標準或者雖有法定違約金標準但當事人不理會這種規定,而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商定違約金條款,此種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法律承認約定違約金的效力。
損害賠償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攬、運輸等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的違法行為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即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由實施違法行為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責任形式,由于強調民事責任的補償性質而有別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
這里損害賠償金責任應包括兩個方面:(1)由于債務人逾期不付價款所發生的違約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2)留置物本身之隱有瑕-庇所致的侵權損害之債。
關于保管費用。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向留置人請求保管費用。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留置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盡保管義務。二是留置物保管費用如何合理限制。保管費用的開支應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方為合理。當留置權人與留置人對保管費用的支出發生爭議時,法院將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裁定。
所謂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也就是實行留置權時所進行的必要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