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留置是債權擔保方式嗎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那么民法典留置是債權擔保方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關于民法典留置是債權擔保方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留置是債權擔保方式嗎
民法典規定,留置是屬于債權擔保的方式之一,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留置權適用范圍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留置權有哪些特征
1、從屬性。留置權以擔保債權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權為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法定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
3、不可分性。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全部留置財產行使權利,不受債權分割或者部分清償以及留置財產分割的影響。當然,為了公平起見,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債權人留置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而不應留置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全部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