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的反限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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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票據抗辯權具有兩個特征1、票據抗辯權只能針對票據請求權來行使2、票據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票據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那么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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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前五項,任何票據債務人都有權拒絕支付票款。所謂對人抗辯是指特定的債務人對特定的債權人的抗辯。票據的抗辯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以保護債務人的合理權益。但對票據的抗辯如不如限制,有關票據債務人隨意地抗辯就會影響票據的流通性。對此《票據法》對抗辯作出限制:“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那么票據的抗辯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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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票據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根據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在理論上通常被分為兩大類:即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對物的抗辯,是指票據行為不正當或者票據權利不存在,票據債務人能夠對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辯權。依票據記載票據債權人不能行使票據債權請求等抗辯原由在對物的抗辯中,根據抗辯人不同又分為兩類:第一、一切票據債務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提出抗辯。那么票據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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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么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那么哪些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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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票據抗辯權的概念及其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該條規定是對票據抗辯權的規定。所謂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那么票據抗辯權的概念及其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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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主要有:1.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持票人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其票據權利時,不能使票據債務人負履行義務,任何持票人持這種票據主張權利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進行抗辯。具體而言,付款請求權時效屆滿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對任何持票人行使對物抗辯權,追索權因時效期間屆滿的,背書人不受追索。據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對抗任何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欠缺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那么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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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票據債務人什么情況可以拒絕付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八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那么票據債務人什么情況可以拒絕付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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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A和B簽一份合同購買B10萬元鋼材而B又欠C10萬元債務于是B簽發10萬元匯票給CA對匯票承兌后發現鋼材質量有問題有此情況下A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義務。持票人明知票據有瑕庇而取得票據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其行使抗辯權。如某人拾到一張匯票他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辯權而背書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明知這張匯票是拾到的卻還是取得匯票。此種情況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票據債務人對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可以進行抗辯。那么票據債務人不能行使抗辯的情形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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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依據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對抗票據持有人拒絕履行票據責任的權利。此種抗辯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系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系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制的。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那么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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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據債務人有對物抗辯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辯權: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后,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例如到期日之前要求提前付款,在非票載付款地要求付款,要求超票載金額付款等票據債務人均可抗辯。那么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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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于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并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于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那么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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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條規定是對票據抗辯權的規定。所謂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那么票據抗辯權的概念、內容與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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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票據抗辯權分為幾類,債務人有哪些票據抗辯權分為幾類票據抗辯在理論上通常被分為兩大類即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依票據記載票據債權人不能行使票據債權哀求等抗辯原因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盡付款或拒盡承兌是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那么票據抗辯權分為幾類,債務人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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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又稱主觀抗辯和相對抗辯,指基于票據義務人與特定票據權利人之間一定關系發生的抗辯,抗辯只能對特定票據權利人主張。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在原因關系不存在、無效或消滅的情形下,票據債務人可對有直接原因關系的票據權利人進行抗辯;②票據債務人可對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且未履行約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③持票人以欺詐、偷盜、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此類情形仍惡意取得票據;④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⑤持票人以重大過失取得票據。那么在材料買賣中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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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持票人一般為票據債權人,發票人、背書人等一般為票據債務人。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持有人,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它是法律賦予票據債務人的一種特殊權利,即抗辯權。票據的抗辯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保障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票據抗辯權的不當行使,也會損害票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票據流通的正常秩序。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據特別是商業匯票這個信用支付工具遠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與票據抗辯權的濫用不無關系。那么票據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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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父親去世后沒幾天,哥哥姐姐就起訴了我方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然而父親生前留有多份遺囑確定由我方繼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額,包括2008年的公證遺囑和2014年、2016年兩份自書遺囑,三份遺囑內容均一致。對方雖抗辯父親2021年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涉案遺囑均發生在父親被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結合我方充足證據,經庭審多次溝通協商,最終對方愿意達成調解,同意按照遺囑約定——由我方繼承涉案房屋,既圓滿解決了爭議,又保留了一份親情。
票據追索權糾紛,四家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