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可以轉讓嗎

導讀: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于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并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于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那么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于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并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于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關于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可以轉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權利取得:
票據權利與票據同時存在,不持有票據,就不能行使權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票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
(3)付對價。
權利喪失:
(1)票據記載不合格或已過期。
(2)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于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并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于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