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的票據能質押嗎

導讀: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取得質權的意義在于,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并非享有票據所有權。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但在民法理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那么不可轉讓的票據能質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取得質權的意義在于,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并非享有票據所有權。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但在民法理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關于不可轉讓的票據能質押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可轉讓的票據能質押嗎
民法典規定,不可轉讓的票據,但出質人有處分權的,可以質押票據為債務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于,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并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理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