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經房東同意轉租,轉租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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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如果在容房屋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房東要違約,收回房子。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們在租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條例才簽訂,避免出現有不平等的條例。租房子前也可先學習一些租賃合同相關法律規定。那么租房子簽了合同房東違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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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那么無房東授權的居間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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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僅在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該條只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轉租合同是否有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該規定說明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曾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轉租系無權處分行為。那么商鋪轉租合同是否需要房東簽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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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使選擇和二房東簽合同,也要確保押金等資金通過網絡平臺繳納,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平臺可以協助解決,二、明確租賃方式和期限在簽約前,雙方必須明確租賃方式和期限,包括租金、押金、水電燃氣等費用的承擔方式以及付款時間等,避免發生租金糾紛,以上案例說明,租戶在租賃過程中要選擇可信度較高的網絡平臺,盡量避免選擇直接和二房東簽訂合同,案例分析:小明租住的房屋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的租賃,房屋的實際出租人為二房東A,經證實,二房東A侵占了小明的押金,網絡平臺對A的賬戶進行了限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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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的法律后果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權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轉租合同效力待定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那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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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房東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不屬于合法情況的則屬于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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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房押金最高可約定多少租房中,房東和租客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租房合同,其中可約定押金的具體金額。履行合同約定是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到了退租時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退租,出租人有權不經承租人同意扣押租金。剩余的期滿退房時應當交還承租人,不得無故扣押。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未履行責任的,出租人有權扣押租金,扣押數額應當等于維修物品數額,如果不夠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賠。如果房東的惡意違約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起訴既能要求返還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那么租房合同到期房東不退押金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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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東提前終止租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后,雙方均不能隨意和擅自解除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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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從這幾方面入手維權律師表示,像謝先生遇到的這類民事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只能走法律途徑。謝先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未經房東同意,房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次承租人對房屋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那么未與房東簽租房合同怎么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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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店鋪轉讓合同房東要簽字嗎需要門市的出租方簽字,房東必須到場,且其配偶也到場簽字確認轉租合同,否則房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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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一般無效,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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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的,如果出租人知道后,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則轉租合同即有效。那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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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要事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同意進行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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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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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于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時起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如果事后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者出租人知道后六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則在剩余租賃期內的轉租合同有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那么二房東轉租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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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經過多次對賬、談判、以訴促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要賬要遵循規律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