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日期與批準日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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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于公平。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那么代位求償權與追償權的區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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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并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生。那么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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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關系上說,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訂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合同的存在是因為交易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相同的易市,它具備了邀約階段與承諾階段應該具備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準、登記后即生效。那么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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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合同生效要件體現的是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隊合同的約束力予以干預。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依賴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那么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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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質權的成立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在以上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質押權的成立與設立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而且,質押權的設立是屬于擔保物權,主要是屬于債務方面,并且,質押權的設立是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的,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那么質押權的成立和設立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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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于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那么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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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那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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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那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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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此外,國家對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合同的干預。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那么202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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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關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對于多數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合同不成立,除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問題。那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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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那么買賣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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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合同生效的含義合同的生效,也稱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后果。依合同生效之規則所作出的判斷為價值評價判斷: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由此可見,成立與生效分屬兩上不同的規范系統。不具有設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意圖的家庭協議,交易意向約定均不構成合同成立之要素。那么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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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后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后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但是,有償借款不應該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可見,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依法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見,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受其經營范圍限制的。那么金融機構和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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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要視所附期限于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未予辦理相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了批準手續或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合同已生效。那么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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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1、貸款人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后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但是,有償借款不應該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可見,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依法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那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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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意是合伙共同成立公司經營,不料合伙人之間卻產生分歧并導致被訴,邢律師再次力攬狂瀾,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