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損失合伙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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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資協議可以不承擔虧損嗎法律主觀:股東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不承擔虧損就是非法的,否則,股東不承擔虧損是合法的,合伙時不能約定一人不承擔責任,即使合伙人簽訂過協議,約定虧損由某人全部承擔或者某人不承擔虧損責任,但這些協議通常僅對合伙人內部有約束關系,法律分析: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責任是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的,如果雙方約定虧損由一方單獨承擔,則其他股東不用承擔,如果寫明虧損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則股東也需要根據出資比例進行承擔。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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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損失誰承擔?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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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當事人反悔的,需要與對方協商解除買房協議,并需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效力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簽字確認即生效。但是,如果違背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其他的合同無效情形,合同就會無效。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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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的時候,是有專門的定損程序的,同時也會根據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那么,交通肇事賠償協議書上寫了自愿承擔一半責任可以嗎?按照現行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理賠程序,因是同責,雙方的車損和人員傷害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的限額賠款中,不按比例給予先行賠償。雙方余下不足部分再按照同責,各自承擔50%的比例進行分攤總的損失款項。事實上,只有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擔50%的責任。那么交通肇事賠償協議書上寫了自愿承擔一半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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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要回原來簽署的各聯三方協議,讓原來的簽約單位給出具一份解約函,協議上沒有違約金內容可以不予賠償,但是必須跟公司協商解決。三方協議違約怎么辦三方協議違約怎么辦?但是如果三方協議上約定違約金毀約的話則要按約定付違約金。簽了三方協議,想毀約,怎么辦簽了三方協議想毀約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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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張先生認為,旅游公司的免責協議存在問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析:在這個案例中,旅游公司制定的免責協議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原則,在判斷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我們需要關注的并不僅僅是協議本身,還要考慮它所規范的具體事項、互惠互利情況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問題,在合同中,旅游公司加入了一項免責協議,規定旅客在使用該旅游服務時自身的安全責任需自行承擔,旅游公司不對任何因此產生的意外損失承擔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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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夫妻債務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果《婚內夫妻債務個人承擔協議書》是夫妻雙方自愿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具有合同性質,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個人債務的分擔方式,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可以參照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裁決,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內夫妻債務協議書的制定制定《婚內夫妻債務個人承擔協議書》的目的在于明確夫妻雙方在債務上的責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引入《婚內夫妻債務個人承擔協議書》。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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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介紹6月23日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芳以其原丈夫陸華名義在的存款2832元進行扣劃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陸民黃娥與韋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田陽縣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開庭審理韋芳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陸民黃娥夫婦經濟損失共6712元。2004年9月20日田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韋芳以其丈夫陸華名義在田陽縣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533元進行凍結同年10月15日依法將該款扣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韋芳提供其于2004年9月6日已到婚姻登記機關與丈夫陸華自愿達成協議離婚獨生子隨陸華生活由陸華自行撫養房屋等到財產歸陸華所有債務由韋芳負擔的協議書。那么夫妻協議離婚前的債務還要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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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騙簽了離職協議怎么辦?被詐騙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協議是無效的,被騙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簽訂的協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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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合同違約責任中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內容提要]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濟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實現之功能外,還是補償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喪失的未來利益損失的最好方法。那么協議違約責任之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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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維護其于受雇期間所知悉或持有的商業機密。乙方離職后1年內,保證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場所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與甲方競爭;甲方為此支付乙方保密費用元。甲、乙雙方均愿嚴格執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愿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乙方違約的,甲方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本協議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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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達成的協議,涉及到夫妻雙方權益的保障,如果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等負面影響,另一方有權利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下是關于婚姻協議違約責任的一些詳細內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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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工程實踐中,時常會出現建設單位已經進行施工,但是發包人卻以各種理由拒付工程款,或進度款,那么在該情形下,承包人是否能停工呢?停工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又由誰承擔?下面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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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發生的停工損失應由誰承擔法律主觀: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損失由誰承擔法律分析: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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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故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事宜,已由歙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也達成了賠償協議。因汪某駕駛的低速自卸貨車與許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損壞,兩車的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承擔賠償責任,兩車的登記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死者汪某系低速自卸貨車實際所有人,其賠償責任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產范圍內承擔。經過法官的依法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汪某和許某的利害關系人分別賠付歙縣公路分局公路損失費2100元,兩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分別賠付369.80元和480元。那么車禍致公路污損路面損失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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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