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商業租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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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永寧村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擅自建房并出租給該村之外的其他單位用于商業經營,違反了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一審判決租賃合同有效并予以解除不當,應予糾正。造成合同無效,紫霧酒家和永寧村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該通告發出后,永寧村與各租賃戶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紫霧酒家等4戶因搬遷補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同意搬遷,遭到永寧村等人采取砸門等強行拆遷措施,雙方發生爭議。1994年7月12日,紫霧酒家以永寧村為被告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房屋裝修損失、營業損失,給付搬家補助費等。那么因土地征用問題引起的租賃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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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各類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一)國有土地及使用權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在實際操作中,為了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建議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并考慮到可能的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設定續簽條款或解除條件,那么,租賃合同的期限最多是多久呢,最終,經過律師的調解,雙方協商一致,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就解除條件達成了一致。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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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賃糾紛的發生大概有以下幾種形式:其一,惡意拖欠,這一類案件占比例不太多;其二,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現問題,無能力支付租金,這一類糾紛占30%左右;其三,因為房屋改變功能的問題,有的本來使用功能是住宅廠房,有的承租人用作辦公或商業,這須經有權部門批準,否則是違法行為。有的政府規劃未做好,因為政府行為與市場相比大大滯后。市場千變萬化,而政府部門涉及規劃等問題,因此引起租賃糾紛甚至行政糾紛的情形也屢見不鮮。那么租賃糾紛情形有哪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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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汕頭經濟特區金海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訴汕頭金海灣國際名店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2月21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交換證據,并于2001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酒店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7年8月6日簽訂了一份《金海灣大酒店副樓商業場地租賃合同書》,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金海灣大酒店副樓商業場地,租期為12年。因此,原告要求仍按合同約定計收租金及空調費,不合約定也不合情理,原告負有與其公司協商并賠償損失的義務。那么汕頭經濟特區金海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訴汕頭金海灣國際名店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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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租賃房屋用途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及輔助用房。(三)租賃期限本合同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本保證金由甲方不計利息全額退還乙方。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那么房屋租賃合同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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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確認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在承租承租商鋪之前,首先,應當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確保房屋的性質為商業用房、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其次,確定房屋權利人,確保與房屋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再次,了解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將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使得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營業執照的辦理。那么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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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九)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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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租賃合同范本第一條房屋坐落地址出租方出租的商鋪坐落地址:_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條租賃期限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那么房屋租賃合同范本(商業簡化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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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賃糾紛情形租賃糾紛的發生大概有以下幾種形式:其一,惡意拖欠,這一類案件占比例不太多;其二,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現問題,無能力支付租金,這一類糾紛占30%左右;其三,因為房屋改變功能的問題,有的本來使用功能是住宅廠房,有的承租人用作辦公或商業,這須經有權部門批準,否則是違法行為。有的政府規劃未做好,因為政府行為與市場相比大大滯后。市場千變萬化,而政府部門涉及規劃等問題,因此引起租賃糾紛甚至行政糾紛的情形也屢見不鮮。那么房屋租賃協議糾紛有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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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機械費租賃欠款怎么起訴法律分析: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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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住宅小區會配套一些商鋪的,很多個體經營者或者企業會租賃商鋪進行經營活動,租賃商鋪后取得商鋪的使用權,民法典小區商業租戶與業主權利是不是同等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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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合理的,但是需要相關的材料來進行辦理。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那么土地使用權租賃是合理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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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侵犯商業秘密應該如何賠償侵犯商業秘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先不申請調解,直接訴訟或仲裁,當事人有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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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租期中共同遵守。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照逾期租金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可從其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那么城市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樣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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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離婚時要注意:商業保險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之一
當事人鎖骨骨折,傷殘可評可不評,交強險與商業險又非同一家,通過努力兩個月的時間順利幫當事人拿到近20萬的賠償,辦案效率及專業性都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