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名下的房產證丟失了,他本人不能去,妻子可以代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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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2006年初陳某提出想和張某結婚買房。吳某提出堅決要和花心的丈夫離婚,張某一再懺悔,拒不同意。于是吳某打算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將陳某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此,吳某應當首先和丈夫張某配合,取得張某為陳某出資的相應證據。但是由于張某掌握其提供給陳某35萬元的資金的證據,因此,夫妻聯手通過訴訟追回購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會判決陳某應將該35萬元款項返還給張某夫婦,而不會支持陳某的主張。那么丈夫花了35萬給情人買房,妻子能能追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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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并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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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故事 第一次起訴離婚 稱因感情不和丈夫起訴離婚 案件的當事人是某電視臺著名女主持人韓-青。最終法院說服了劉*剛撤銷了這次離婚訴訟。離婚起訴被撤銷后 價值3000萬元股權無償轉讓給他人 可就在劉*剛撤銷離婚訴訟之后大概五個多月時,韓-青在家里偶然發現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委托書。第二次起訴離婚 變更股權15天后丈夫再次要求離婚 韓-青拿著這份股權轉讓協議,找到了米律師。從而在離婚訴訟中規避對其名下財產的分割。那么離婚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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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件基本情況是:王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是由其婆婆支付的,之后五年也是由婆婆支付的貸款,近幾年是由王女士丈夫來還貸,房產證登記為其丈夫名下,夫妻雙方沒有關于財產方面的約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涉案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婚后共有財產,王女士應當作為房屋共有人享有相應權利;另外,對于其婆婆的首付款以及五年的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來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的共同財產來償還。那么婆家出首付并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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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轉到孩子名下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丈夫將共同的錢轉到孩子名下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將個人的錢轉到孩子名下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但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對于我國傳統而言,是個挑戰,或許婚前的財產協議或者公證給婚后的生活帶來潛在的不良影響,但是財產協議或者財產公證,對于保護一方的財產而言,確實為最好的方式。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丈夫轉到孩子名下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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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雖然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屋,但婚后在房產證上增加配偶名字的,視為對配偶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繼承或接受贈與獲得的房產,在沒有明確表明曾予其中一方的情況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何時安置房是夫妻個人財產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么夫妻離婚爭產權丈夫父母拆遷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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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車子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個人專屬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關于妻子買的車登記在丈夫名下離婚時算誰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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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一個家庭而言,夫妻雙方是有著共同的目標,所以基本上在財務上應該是公開透明的,錢多就多花點,錢少就少花點。名下沒有財產的被執行人,和配偶有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和大額存款,法院應該對這些財產執行嗎?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名下房產?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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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婚當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義迅速將智殘丈夫張某名下的兩套房子轉到自己名下或轉為共同共有。張某的哥哥得知后認為弟媳的行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將兩套房屋的產權恢復至弟弟個人名下。去年3月張某突然與汪女士登記結婚而且登記當日汪女士就帶丈夫來到房產部門將404室產權變更登記至她名下將704室產權變更登記為他倆共有。本案中汪女士在與丈夫登記結婚當日就對他的房產權屬進行變更明顯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她與丈夫之間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贈與關系無效。張先生作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有權要求汪女士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將上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那么新娘登記結婚當日改變智殘丈夫房產權屬遭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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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能否追回被偷賣的房屋房子被妻子偷賣了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13年協議將位于南京市某區的一套登記在殷某名下的別墅歸女兒,待女兒年滿18周歲過戶給女兒,作為女兒的陪嫁。可是令殷某萬萬沒想到,在2014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產證、土地證和身份證,帶上一份委托書,來到本市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將別墅掛出。當年底,李某和別人簽訂房屋中介買賣合同,售價410萬元。因房產交易必須本人到場,2014年12月,她與一名與殷某長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殷某無奈,滿懷希望的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房產局的過戶登記,卻不料某區法院一審判殷某敗訴。那么丈夫能否追回被偷賣的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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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在離婚前,將夫妻二人共同購買的洗浴中心轉到其父名下,試圖轉移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轉讓無效,并判決丈夫給付前妻21萬元經濟補償。但在二人離婚前,張-石在未經王-萍同意的情況下,與自己的父親簽訂了轉讓協議,將洗浴中心的經營權、設備全部轉讓到其父的名下。張-石在離婚前擅自將洗浴中心轉讓是無效的,其行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權益,張-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宣判后,張-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丈夫離婚前擅自轉移財產被判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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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需要爭取另一方同意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妻子名下的車丈夫有權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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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家暴和出軌,離婚能分一套房子嗎家暴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已經構成了婚姻過錯方這種情況對方可以不獲得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果您有相關證據可以在離婚中要求男方賠償。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那么丈夫家暴和出軌,離婚能分一套房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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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兒出嫁后給娘家錢未經過丈夫同意合法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兒出嫁后給娘家錢的,如果是個人財產不需要男方同意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也有處置的權利,所以一般也不需要男方同意的。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持。那么女兒出嫁后給娘家錢未經過丈夫同意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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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鄭女士決定和丈夫離婚。為維護自身權益,鄭女士以分割婚內財產為請求,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林先生名下98742元銀行存款以及約147萬元股票進行分割。鄭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雖非離婚訴訟,但林先生的行為已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明顯減損,具有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酌情判給鄭女士較多份額。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明顯的轉移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上述法條所規定的“重大理由”事項,鄭女士在直接起訴與林先生離婚存在一定主客觀障礙的情況下,選擇婚內分割財產,并獲得法院支持,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利益的方法。那么丈夫花錢給小三買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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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為了快速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給男方4萬補償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沒讓法官寫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各歸各有,無其他爭議。男方以此為由進行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女方大額支出,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女方勝訴。 結果是圓滿的,過程很讓女方煎熬,離婚訴訟中把條款寫全,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
男方外債不斷,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及正常生活。在元甲律師的幫助下,女方與男方達成調解,孩子、房子、車子歸女方,保障母子的正常生活。男方、女方各自名下債務歸各自償還,減少女方后顧之憂。
二千萬的執行案件,我們以最快的速度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大量房產、寫字樓,而且是首封。回款,指日可期。
被拖欠5年的苗木款、80多頁的證據清單、歷經曲折的談判過程,終于和解結案,幫助當事人追回貨款124萬元、并獲得違約金50萬元。后成功保全對方名下財產,回款正在穩步進行中!
只知道丈夫出軌,什么材料證據都沒有,怎么才能離婚?很簡單,只要向法院申請一份調查申請書,請認真看完視頻,如果有婚姻家事問題,歡迎私信我。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