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導讀:
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并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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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送給情人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可以要回。因情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已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并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