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登記結婚當日改變智殘丈夫房產權屬遭起訴

導讀:
結婚當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義迅速將智殘丈夫張某名下的兩套房子轉到自己名下或轉為共同共有。張某的哥哥得知后認為弟媳的行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將兩套房屋的產權恢復至弟弟個人名下。去年3月張某突然與汪女士登記結婚而且登記當日汪女士就帶丈夫來到房產部門將404室產權變更登記至她名下將704室產權變更登記為他倆共有。本案中汪女士在與丈夫登記結婚當日就對他的房產權屬進行變更明顯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她與丈夫之間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贈與關系無效。張先生作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有權要求汪女士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將上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那么新娘登記結婚當日改變智殘丈夫房產權屬遭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當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義迅速將智殘丈夫張某名下的兩套房子轉到自己名下或轉為共同共有。張某的哥哥得知后認為弟媳的行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將兩套房屋的產權恢復至弟弟個人名下。去年3月張某突然與汪女士登記結婚而且登記當日汪女士就帶丈夫來到房產部門將404室產權變更登記至她名下將704室產權變更登記為他倆共有。本案中汪女士在與丈夫登記結婚當日就對他的房產權屬進行變更明顯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她與丈夫之間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贈與關系無效。張先生作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有權要求汪女士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將上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關于新娘登記結婚當日改變智殘丈夫房產權屬遭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當日汪女士以妻子的名義迅速將智殘丈夫張某名下的兩套房子轉到自己名下或轉為共同共有。張某的哥哥得知后認為弟媳的行為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將兩套房屋的產權恢復至弟弟個人名下。日前(上海)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這一訴請。
張某系智力殘疾人名下有古龍路某小區的404室704室兩套房子。去年3月張某突然與汪女士登記結婚而且登記當日汪女士就帶丈夫來到房產部門將404室產權變更登記至她名下將704室產權變更登記為他倆共有。
數月后一直是張某監護人的哥哥張先生得知此事認為弟媳的行為侵犯了弟弟的利益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弟弟弟媳對于那兩套房子的贈與行為無效將產權恢復至弟弟個人名下。汪女士在庭審中辯稱丈夫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哥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況且自己的行為并未侵害丈夫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張先生的訴請。
經張先生申請法院委托有關機構對張某進行鑒定結論為張某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認為根據張某持有的殘疾人證及司法鑒定結論可以認定張某精神發育遲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人員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案中汪女士在與丈夫登記結婚當日就對他的房產權屬進行變更明顯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她與丈夫之間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贈與關系無效。張先生作為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有權要求汪女士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將上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