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簽訂的勞務報酬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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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委托代理人姜蘭東,男,漢族,系公司會計。原告常永高與被告林芝地區林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報酬結算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永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大林、被告法定代表人姜蘭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成玉、姜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林芝地區林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與常永高、胡林輝于2000年5月1日訂有采伐運輸生產協議至年底完工后,雙方經過核對帳目,2000年常永高在我公司應收款為212978.98元,但一年中共借支175456.24,2000年結余款為37522.74元,已轉到2001 年結余帳中。經過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有異議。那么常某訴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報酬結算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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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在法定條件下發包方是有責任的,如果發包人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當包工頭拖欠工人勞務工資時,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償能力的承包人承擔被拖欠的勞務報酬,第7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5、法律主觀:個人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是無效的,個人是不具有勞務分包資格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條件,合同自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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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主要是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社會如果我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等情況都可以向法院等機關提起訴訟,比如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出現得不到勞動報酬。那么,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與勞務糾紛的區別是什么呢,看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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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具備勞務關系應是具體簽訂的合同而定。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那么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具備勞務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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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勞務分包施工中,勞務人員是作為勞務承包人的成員之一,承擔一定的工種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則與制度進行勞動,按勞動數量及質量獲取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關系具備勞動關系的屬性,受《勞動法》的調整和約束。再次,勞務分包人與勞務人員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關系。勞動分包人對施工勞務的管理和監督是通過對勞務承包人的指示,由勞務承包人通過具體的勞動組織工作而傳達于勞務人員,勞務人員的報酬也不直接由勞務分包人支付,而是由勞務承包人支付。那么工程勞務分包的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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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要根據企業分類來確定的。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勞務分包要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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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供家庭裝修服務并按照天領取報酬,這種關系是否為承攬關系呢?而家庭裝修服務中,按照天數來支付報酬的,其實是兩種模糊的狀態,可以被判定為承攬關系,也可以被判定為雇傭關系,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深圳追債人的經驗來看,承攬關系更多的是以一項工作來進行現金支付,而雇傭關系則是以一定工作或者是一定時間來進行現金支付。因此,深圳追債人建議,如果這種情況下出現工傷意外情況,是可以尋找專業的專家來幫助進行索要賠償的,以雇傭的方式來請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款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提供家庭裝修勞務并按天領取報酬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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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外包是指發包人將其特定的工程或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勞動者來完成所承包的項目。承包人從發包人處獲得項目及承包費用,賺取利潤并為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本中標通知書經北京市園林綠化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后生效。請在接到本中標通知書后天內,到我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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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包商欠薪發包方連帶責任法律主觀:分包拖欠工資總包責任是:(一)依法分包的,總包方應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勞動者的工資墊付責任,法律分析:在法定條件下發包方是有責任的,如果發包人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當包工頭拖欠工人勞務工資時,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償能力的承包人承擔被拖欠的勞務報酬,分包人拖欠員工工資,承包人、發包人各承擔哪些責任承包方不支付工資,發包方不承擔責任,如果分包單位不是法人的,由發包單位(法人)承擔工資的連帶支付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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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需要密切配合,確保施工進度和質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筑公司作為發包方,需要對勞務公司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2. 防范措施:為了防范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風險,建筑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簽訂合同前,對勞務公司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四、勞務分包合同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勞務公司組織工人進行某小區的施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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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鑒定勞務款和民工工資區別如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勞務費: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而勞務發包合同涉及的標的僅僅是勞務報酬或稱為勞務費用,即使會發生專業技術問題的鑒定,也只能是費用鑒定,雖然有的情況是勞務合同約定的勞務費即是工程造價中的人工費部分,該部分費用的認定依據工程造價的鑒定,但費用鑒定和造價鑒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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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由于勞務報酬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的扣除額分段以及應納稅額的加成規定,經過推算得出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對應的稅率表。那么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稅率的標準以及計算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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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凡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均可依法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也可以進行專門合法的轉包與分包。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了其在建設周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所謂的“費率招標”。“費率招標”實際上是開口合同,對業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資控制十分不利。那么施工總承包具備勞務分包資質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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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給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所承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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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各類型企業如果要進行勞務分包需要滿足一定的行業標準,也就是要進行資質審核,資質審核的標準國家有具體規定。勞務分包合同有效。”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工程轉包,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勞務分包具備什么資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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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居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