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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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附期限或附條件的合同外,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其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一般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把無效的溯及時間和成立時間緊密聯系起來,而無所謂生效時間。那么附條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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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的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那么合同的有效要件有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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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之債須以有效合同為依據。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合同債務糾紛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行為。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則無約可違,自然不存在違約責任。。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那么合同債務糾紛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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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質押合同是指債權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債權質押給第三人從而簽訂的一種合同。那么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應具備哪些條件!這個問題在《物權法》中得到解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中,對合同的公證并不能起到對質權的公示公信效力。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債權質押合同效力要怎樣認定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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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轉移動產的占有,這點與質押的要求不同。并不是這樣,動產抵押合同也是需要達到一定的要件之后才能生效。那么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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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那么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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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那么合同效力的有效要件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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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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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一般是不需要轉移動產的占有,這點與質押的要求不同。并不是這樣,動產抵押合同也是需要達到一定的要件之后才能生效。那么動產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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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故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行使權利義務人才應履行義務。條件與負擔不同前者屬于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負擔屬于合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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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了以上的條件,合同債務移轉還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操作方法,確保債權的有效轉讓,合同債務移轉是指當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向他人轉讓時,債權人將債權部分或全部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債權人在進行債權移轉時,需仔細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債權人需要書面通知債務人和其他相關方,明確表明債權已經轉讓給某個特定的受讓人,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條件:1. 合同約定:債務移轉首先要根據原債權合同的約定來進行,3. 能力和條件:債權人應具備轉讓債權的能力和條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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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那么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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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人可以依法優先清償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那么個人抵押合同生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個人抵押合同生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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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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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為對附停止條件合同的規定。”即將批準、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對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從成立時起生效,對有特別生效要件要求的合同,至其特別要件滿足時生效。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那么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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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