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畢能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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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對于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于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那么主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擔保人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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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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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違法的合同履行完畢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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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認定債務履行完畢債務人按合同的約定或者其他法律有關系的約定全部清償了債務的可以認定債務履行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那么如何認定債務履行完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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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變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點等問題。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通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有權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因此產生的后果由債權人承擔,而非由債務人承擔。所謂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暫時推遲履行合同債務。那么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怎么履行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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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簽訂后履行義務人變更怎么處理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更變合同由變更后的人進行履行合同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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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布部門司法部公證司發布文號89司公字第83號江蘇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你處司公(1989ぉ第10號關于當事人變更法院離婚判決書的協議書能否公證的請示函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認為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雙方對其中子女扶養財產分割的裁決自行協議變更的如該裁決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應按民事訴訟法(試行ぉ第181條的規定辦理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公證處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如裁決已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對自行達成的新的協議申請公證公證處經審查符合申辦公證的規定應予以受理。經公證的協議書當事人應交一份給原審人民法院備查。那么司法部公證司關于當事人申辦變更法院離婚判決書的協議書能否公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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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主合同履行完畢保證合同還需要履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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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2、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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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銷的條件,即使履行完畢,也可以要求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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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變更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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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特別強調一下如果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發生更名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名區別于合同變更公司更名實際上簽訂主體以及權利義務并沒有發生變化而合同變更則是在不改變主體的前提下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屬于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那么公司變更原來的合同仍然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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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這一切,使有關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日臻完善。而一些經濟工作者則不同意把情事變更原則正式寫進《合同法》,認為此舉容易導致該原則的濫用,有礙合同嚴肅性之保持。故有必要對情事變更原則作進一步探討。通說認為,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情事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那么論合同履行的情事變更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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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應訴認為,該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已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自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給付義務,現事隔兩年后原告又起訴,請求賠償的項目雖屬人身損害賠償的范疇,但已超過訴訟時效,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該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項目應確認有效。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吳某不服,提起上訴。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應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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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面,如果情事變更發生在合同訂立時,就應認為當事人已認識到發生的事實,而當事人仍以對自己不利的已變更的情事作為合同的內容,就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風險,所以事后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發生情事變更,由于此時合同關系已經消滅,所以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那么合同變更之后履行方式會改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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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居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依法成立的居間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簽訂居間合同后,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間費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