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簽訂很有必要,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合同簽訂有什么原則?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是什么?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簽訂很有必要,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合同簽訂有什么原則?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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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那么合同生效的四要件分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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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2、惡意阻礙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那么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條件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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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合同定金在主合同標的額20%以內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一方如果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同時,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沒有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么合同定金多少才能生效?合同定金繳納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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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換言之,當事人并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那么合同的基本生效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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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換言之,當事人并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那么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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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生效時間,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時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那么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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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那么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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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那么合同的生效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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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條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條件的成就與否應依靠事實的自然發展,當事人不應以自己的行為阻止或者促成條件的成就。那么附條件合同成就與生效的條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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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抵銷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不過,自動債權未定清償期的,只要債權人給債務人以寬限期,寬限期滿即可抵銷。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例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許抵銷。那么債務抵銷須具備怎樣的要件才能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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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 )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另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那么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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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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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不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除了上述所說的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內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生效要件外,其他的都不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那么不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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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那么債權擔保合同特征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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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律所第20期精英大本營: 用我千方百計,解你千愁萬緒。 一面面錦旗,就是對律所和律師最高的認可! 見證客戶的贊譽! 見證律師們群星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