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基金審查結果



一是全民醫保體系有效建成。二是醫療保障能力穩步提高。三是醫保服務管理不斷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