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的程序



工程變更的流程如下:
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填報變更原因、相關圖紙和變更工程量和造價等。
監理公司審核工程變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審核工程變更造價合理性,審核工程變更對工期的影響,并簽署審核意見;設計單位審核工程變更圖紙審核相關圖紙是否滿足設計規范,是否符合原設計要求,并簽署審核意見。
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申報或批復。
建設單位項目主管按上級領導批復意見向監理公司出具工程變更審批意見,明確變更是否執行。
監理公司下發工程變更通知令,在變更通知中明確變更工程項目的詳細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相關圖紙,明確變更工程的預算造價和工期影響。
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通知令執行工程變更,如承包商對工程變更持有異義,承包商也應遵照執行,并在7天內向監理公司提交爭議,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