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離婚怎么分



房產在夫妻離婚時,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房產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按照夫妻平等分割原則處理,但是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