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買的車登記在丈夫名下離婚時是誰的



一般來說平均分割。在婚后購買的房子、車子,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
(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二)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三)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屬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