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數份遺囑時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當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遺囑的效力: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證遺囑進行處理;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