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過戶涉及哪些費用和手續



一、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繳納的費用包括: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
2、房屋評估費用:這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有的地方就會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合同印花稅、登記費和權證印花稅組成。
4、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免征契稅,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則需要繳納契稅。
二、當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是需要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房屋測繪、繼承登記等手續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