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配偶可以直接繼承房產嗎

導讀: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為什么不能直接繼承?這三類人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將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則可以采取繼承權公證形式,這種形式比較簡單。妻子持繼承權公證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妻子也可以選擇將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一人繼承該房屋。在其他人同意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出具調解書,確認該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為什么不能直接繼承?
不管大家對于繼承是什么樣的看法、認為“應該”是什么樣的,這里只能先從法律上做一個說明:
現行《繼承法》、包括明年起實施的《民法典》,對于繼承人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
人去世之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人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也就意味著:先生的遺產,不一定只有妻子一個合法的繼承人。
即便生前通過遺囑指定妻子作為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只有妻子,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這是目前在繼承辦理過程中、很受老百姓詬病的一點:妻子必須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所以,又“繞回去”了——還得征求其他繼承人同意、或者要找到其他繼承人均已過世的各種證明。
繼承中最麻煩的事宜
其實,繼承中最麻煩的事宜,除了手續之外,更大的麻煩在于“人”。這就與家庭結構有非常大的關系。
如果家庭結構很簡單
這種“簡單”,指的是繼承人只有配偶和子女,上一輩的父母已經不在了。
這種家庭結構還好處理一些:無非是妻子與子女之間協商繼承的問題,至少財產“跑不出”自己家的圈子。
麻煩的家庭結構
如果先生的父母還在世,情況就會比較復雜。這里會有兩種結果:
先生沒有兄弟姐妹,父母也不放棄繼承權。這時候,雖然先生父母繼承下來的財產,最終還會回到“自家人手里”,但是,多了一道繼承,相當于同一筆遺產繼承兩次。
先生有兄弟姐妹,父母不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就會讓問題相當復雜,未來,妻子面對的,將是與先生兄弟姐妹的財產之爭。
過戶房產方法:
一、繼承權公證。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將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則可以采取繼承權公證形式,這種形式比較簡單(但為防止各地區差異,建議提前咨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關,是否接受繼承權公證書)。
這需要所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至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其他人同意全部放棄繼承權,則該房屋可由妻子一人繼承。
妻子持繼承權公證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繼承訴訟。
妻子也可以選擇將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一人繼承該房屋。
這時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產生:
一種情況是原被告雙方都沒有異議,則法院可以出具調解書。
在其他人同意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出具調解書,確認該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
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能各地情況不太一樣,有的地方持調解書就可以直接辦理,有的地方則需要妻子再向法院申請執行,由執行法官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一種情況是原被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需要出具判決書,判決房屋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