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責任事故認定



目前,網約車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因此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相應分四種情況,即按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四種情形來區分。
1、出租車模式:責任承擔方為出租車公司
只要出租車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出租車具有管理責任,公司也確實獲取一定收益,出租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出租車公司再根據保險合同和公司規定與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劃分責任。
2、快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糾紛,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即按損害發生中的具體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乘坐快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車駕駛人被確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在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上,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3、順風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4、專車模式:多方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此種模式,為滴滴平臺到目前為止唯一有金錢抽成的模式。責任承擔方包括:滴滴平臺,并就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的過錯對乘客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