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能否認定工傷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一定的因素和具體實踐作判斷。由于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為工傷。
此外,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時應當考慮下列四個必備要素:
第一,屬于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第二,屬于上下班的必經路線;第三,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第四,機動車事故。
以上四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缺一不可。
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是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