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適用探析

導讀: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適用探析《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系無證駕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賀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當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稱其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請求認定工傷。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工傷認定的排除性條件的理解和適用上,即無證駕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那么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適用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適用探析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工傷認定條件是處理工商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部分,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于“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一、典型案例。
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賀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造成付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系無證駕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賀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當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稱其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請求認定工傷。2009年2月27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結論為付某所受傷害確定為工傷。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犯罪或違法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無證駕駛屬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該行為同時也屬于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屬于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規定的情形,遂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當地政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工傷認定的排除性條件的理解和適用上,即無證駕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無證駕駛行為是否違反了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機關公開執行治安法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究竟包括哪些范圍,這是一個不同時期有不同答案的問題。因為治安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的發展,根據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不斷加以調整的。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此時對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的界定,主要依據就是1994年5月12日開始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詳細羅列了挪用、轉借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等十五類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毫無疑問,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期間,諸如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分離了出來,對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10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此時,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是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管理領域內的特別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一般法,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自2004年5月1日起,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應再同時是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了。
2004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復函明確了一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但未解決無證駕駛等情節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的工傷爭議恰恰是由于上下班途中的無證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為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呢?筆者認為關鍵要看傷亡結果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三、因果關系的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何來理解這一條文呢?依據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一般方法,法律解釋通常都是從文義解釋開始的,文義解釋是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采用文義解釋的方法,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傷亡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后果與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具有因果關系?!豆kU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對于工傷認定的排除性規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亡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因果關系有必然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等多重認定標準。工傷認定中因果關系一般應以必然因果關系為標準,即傷亡后果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之間具有內在的、直接的、邏輯的聯系,這種因果關系表現為存在的客觀性、因果的順序性、作用的單向性和內容的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強調必須是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直接導致職工自身的傷害才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