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裝修條款



1、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3、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目前房屋租賃糾紛居高不下,租賃當事人倘若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定租賃關系之時,就能通過比較完善的租約的約定,明確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在簽訂租賃合同后根據法律法規的標準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或者對租賃合同予以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相信肯定能將房屋租賃糾紛發生的幾率減到最低。這樣不僅能活躍租賃市場,滿足求租人的要求,還可以讓貸款投資租賃者不至困于麻煩和糾紛之中,讓個人的理財方式作出更好的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