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安置房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安置房可以辦理房產證。安置房是因為土地被開發或者城市規劃等原因進行拆遷的,要安置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也分為很多種:1、第一類是為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規定,這種安置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不能轉讓,出賣,或者抵押貸款等等。2、第二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的。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安置人購買的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相比)。此類安置房跟一般的商品房沒有區別,沒有轉讓的期限,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