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降薪通知是否合法



特定情形可單方降薪,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
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上述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當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可相應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依據規章制度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存在明確及合法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應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