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的規定



1、選中房屋后,和房地產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簽訂《三方協議》并交納定金。
2、買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會面,在中介公司的監督下由房主和買方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此時,雙方買賣關系正式成立,買方按約定日期將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將代理費交予中介公司,同時中介公司開始為買方辦理貸款手續。貸款獲得同意發放后,開始辦理過戶手續。
3、按產權轉移登記要求,買賣雙方需準備規定的資料以備過戶。
4、中介公司專職過戶員攜帶買方和房主以及相關資料前往地稅局辦理核稅繳稅手續;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稅局將出具契稅、營業稅清單,由買方和房主當日繳納,地稅局出具稅務收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