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終止權的期限



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期限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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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期限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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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那么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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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的規定,重婚罪的追訴期限僅僅只有五年時間,也就是表示五年之后,要是還沒有訴訟的話,重婚罪就不能被判罪了。另外要提醒大家的就是,法律明確規定重婚罪的追訴期是從犯罪之日就開始計算的,要是犯罪行為是連續狀態的話,那就要從犯罪行為終止那天開始計算。法院早就已經規定了,最高刑罰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話,其追訴期限也不超過五年,重婚罪最高也就只能判定兩年有期徒刑,符合這個規定。之所以會有重婚罪,是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度,保障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罪是非常難定罪的,主要是因為其很難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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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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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那么附期限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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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法律事實。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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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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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終止”,該期限即為終止期限。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那么合同終止期限怎樣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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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我們可以發現,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同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若是當事人一方想提前終止合同,那就存在違約的問題了,這時就需要給與另一方一定的違約賠償。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那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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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工廠搬遷終止無期限合同怎么賠償(一)公司拆遷不讓員工去新的地點上班,則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可以主張公司無故單方辭退的賠償金,標準一年兩個月;(二)公司同意員工去工作,而本人不愿隨公司搬遷,其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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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訂立是依據合同訂立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一旦生效,則會約束雙方。若是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單方解除條款,但若是從出現了《合同法》第94條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那么單方終止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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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為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那么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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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條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此債務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起開始計算三年,三年內如果債權人不請求權利的,債務的訴訟時效終止,此債就不受法律保護,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限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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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公司的債務問題是總公司需要高度重視的一個方面,當分公司面臨債務問題時,總公司應及時協調各方面資源,盡力解決問題,避免對企業的整體經營造成較大影響,無論是傳統行業還是新興產業,分公司作為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債權債務問題與總公司密切相關,需要得到妥善處理,合同終止協議本質屬于合同,只要滿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如簽訂主體合格、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等,就能產生法律效力,通過加強內部管理、預防風險、支持分公司的經濟活動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應對分公司債權債務問題,確保企業的持續發展,綜上所述,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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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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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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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