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醫院強制性把我抓近醫院關起來了,公安機關強制性押我上車的,我沒證句,精神病醫院都要收費的,錢多的得我出不起,又出不了院,我想c出院你能幫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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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特殊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無法定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經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依照法律規定可由承擔精神病人監護的監護關系順序代為訴訟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特殊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無法定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經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依照法律規定可由承擔精神病人監護的監護關系順序代為訴訟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國家法律為保護這些雖達到成年年齡又因其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的能力智力低下為維護其合法正當的權益強制性規定在其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訴訟活動否則其訴訟行為歸于無效。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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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5月2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之后朱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柱與朱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那么精神病人簽離婚協議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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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精神病人的怎樣離婚呢精神病人離婚一般通過訴訟程序。因為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在離婚前首先要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為達到離婚目的周某將妻子送進醫院治療。今年4月10日二人一起來到當地鎮政府婚姻登記處周某隱瞞了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及入院治療的情況辦理了協議離婚。法院審理認為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申請。那么精神病人的怎樣離婚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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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9年6月19日,朱甜甜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龍小陽嫌棄妻子有病,于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離婚,并與朱甜甜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在當天領取了《離婚協議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律師認為,該協議應當是無效的。朱甜甜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合法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那么《離婚合同書》精神病人簽了在法律上是否作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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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記者昨天從警方獲悉殺害12歲男童謝x彪的兇手趙x連的家屬提出為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警方目前已接受此申請一切將按程序進行,記者昨天從警方獲悉殺害12歲男童謝x彪的兇手趙x連的家屬提出為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警方目前已接受此申請一切將按程序進行,警方接受作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申請據寶安警方介紹兇殺案發生后兇手趙x連的家屬提出趙x連有精神病史并到邵陽市精神病醫院進行過住院治療,據此趙x連的家屬向警方提出要求對趙x連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據此趙x連的家屬向警方提出要求對趙x連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兇手家屬錢不夠死者遺體未能火化昨日趙x連的大女兒告訴記者謝x彪尸體已運到殯儀館原計劃于昨天進行火化但尸體美容、火化等各項費用加起來要2萬多元她們帶的錢與此金額差距太大最終尸體沒火化。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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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隱瞞精神病,法院會判離婚嗎家住四川省彭州市的陳某(男)因父親早年病逝,母親一個人辛苦將其拉扯大。陳某隨后到市醫院對林某進行檢查,才發現張某患有輕度精神分裂癥。坦誠是婚姻幸福的基礎,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本案中,林某婚前隱瞞精神病史,與陳某結婚,婚后治愈效果不理想,如果陳某起訴,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那么婚前隱瞞精神病,法院會判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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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后,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愈的。那么夫妻一方有精神病要辦理離婚應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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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鄧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被告鄧XX答辯稱因我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辯論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審判結果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石X與被告鄧XX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因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熟睡之際的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且原告被砍傷送入海口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了醫療費人民幣926528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因患精神病將其砍傷的離婚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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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定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文書是怎樣的指定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文書沒有規定的格式,法院會根據指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指定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那么指定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文書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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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精神病人離婚案中如何認定精神病1、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該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加以確認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為限或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作為判定證據3、參照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當然仍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群眾公認的事實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其長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況的感知認識。那么精神病人離婚案中如何認定精神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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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6年11月陳某患抑郁癥2008年12月22日陳某與張某到婚姻登記部門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書雙方訂立了離婚協議書。同日民政局向陳某張某頒發了離婚證。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經原告方申請法院委托了某醫院法醫精神病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得出的結論是陳某患有精神分裂癥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對在離婚協議上簽字這一行為缺乏實質性辨認能力結論為精神分裂癥無行為能力。綜上所述本案由陳某作為原告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宣告離婚無效。那么精神病人簽訂離婚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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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果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甜甜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離婚協議書無效。2009年6月19日朱甜甜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律師評析本案爭議焦點是朱甜甜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律師認為該協議應當是無效的。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那么《離婚協議書》精神病人簽了在法律上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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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9年6月19日,朱*甜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龍*陽嫌棄妻子有病,于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離婚,并與朱*甜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在當天領取了《》。隨后,朱*甜的父親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陽與朱*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那么精神病人簽了《離婚合同書》是否作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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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調解書上是否可以不注明當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實精神病人雖然不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但法律并未剝奪精神病人的婚姻權利。因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婚前檢查登記等環節執行標準不以及其他社會因素致使諸多不具備結婚條件的精神病人成為婚姻關系當事人。考慮到現實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隱瞞病情結婚的現象屢見不鮮。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下次結婚繼續隱瞞病情保護第人的相關知情權筆者認為應該在可以作為離婚證使用的民事調解書上寫明當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實。至于當事人精神病治愈以后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鑒定其為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離婚調解書上是否可以不注明當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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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比如張某(女)家族中有遺傳精神病史張某的姑姑有精神病但張某從未發過病。張某經人介紹與孫某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結婚一年多后張某因家庭小事和孫某發生了爭執張某突然犯病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不久張某的病情得到控制。出院后半年多張某也未犯病。但之后不久張某與鄰居發生矛盾其鄰居在與張某發生爭執講張某有精神病張某受到嚴重的打擊犯了精神病經醫院診治醫生講明張某的病情再也無法治愈了。張某長期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因為張某得病已經負債累累。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判決準予孫某與張某離婚。那么女的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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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常恐嚇、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酒駕最新標準 2024年3月起實施! 有什么變化?一起來看看 01新檢驗標準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檢驗為例:飲酒駕駛為0.20mg/mL,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屬于醉駕。檢驗線性范圍為0.1mg/mL~3mg/mL。 02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舊國標只規定了氣相色譜法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而沒有規定現場檢測方法。 03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這是基于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統計數據,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新檢驗標準明年3月起實施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等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提供了技術依據。 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進一步豐富優化該項行業標準檢測分析方法、細化完善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GB/T 42430-2023)國家標準。 將進一步支撐法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 同時,該國家標準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其他更為廣泛的場景。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