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簽離婚協議有沒有效

導讀:
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5月2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之后朱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柱與朱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那么精神病人簽離婚協議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5月2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之后朱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柱與朱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病人簽離婚協議有沒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其父以監護人的身份將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朱某與龍某于2004年11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從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間為此產生矛盾并時常發生爭吵。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2009年6月22日龍某與朱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領取了離婚證。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經檢查精神狀況存在言語性幻聽被跟蹤感被洞悉感和非血統妄想無自知力診斷偏執型精神分裂癥。2009年11月5日以顯著療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結論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之后朱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柱與朱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及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