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否無效

導讀:
結果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甜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隨后朱甜的父親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陽與朱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律師評析本案爭議焦點是朱甜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那么精神病人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甜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隨后朱甜的父親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陽與朱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律師評析本案爭議焦點是朱甜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關于精神病人簽了《離婚協議書》是否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朱甜得了精神分裂癥丈夫不是積極為其治療而是嫌棄她并選擇離婚。離婚半年后妻子以顯著療效出院。結果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甜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
朱甜與龍陽于2004年11月5日辦理手續結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從2007年8月開始朱甜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間為此產生矛盾并時常發生爭吵。2009年6月19日朱甜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龍陽嫌棄妻子有病于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離婚并與朱甜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在當天領取了。
經過近半年的治療2009年11月5日朱甜以顯著療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對朱甜作出鑒定認為她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結論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
隨后朱甜的父親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陽與朱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判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朱甜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律師認為該協議應當是無效的。
首先根據我國規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自愿”。具體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關鍵的證據就是某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認為朱甜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前述規定朱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故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就無效了。
最后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二)父母”朱甜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合法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朱甜與龍陽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