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精神病將其砍傷的離婚賠償

導讀: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鄧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被告鄧XX答辯稱因我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辯論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審判結果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石X與被告鄧XX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因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熟睡之際的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且原告被砍傷送入海口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了醫療費人民幣926528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因患精神病將其砍傷的離婚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鄧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被告鄧XX答辯稱因我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辯論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審判結果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石X與被告鄧XX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因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熟睡之際的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且原告被砍傷送入海口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了醫療費人民幣926528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因患精神病將其砍傷的離婚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你或許聽說過“閃婚”婚前雙方了解的比不多一方故意隱瞞了神經病病史婚后其中一方受到“家暴”致使離婚的案例也不少那么因患精神病將其砍傷的離婚賠償案件法院該如何處理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案件經過
1993年10月11日原告石X與被告鄧XX自愿登記結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鄧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1997年5月26日凌晨鄧XX在家中持菜刀將熟睡的石X砍傷多處。石X受傷后當即被送入海口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1997年6月11日出院共花去醫療費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案發后經海口市公安局法醫學檢驗鑒定石X左臉所受損傷系重傷左頸部左前臂系輕傷左肩部左上肢系輕微傷。經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鄧XX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對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鄧XX除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X外沒有個人財產。1997年6月17日石X向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鄧XX離婚該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決雙方離婚該判決于1997年9月23日發生法律效力。
1997年9月原告石X以鄧XX為被告向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持刀在我頭部面部頸部肩部砍致使我身體十三處受傷經法醫鑒定其中一處為重傷其余分別為輕傷及輕微傷。受傷后我被送入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2萬余元且將進行左臂二次手術需費用約1萬元。特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用人民幣4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被告鄧XX答辯稱因我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辯論自己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同時發生此事件時我與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受傷后治療期間所花費醫療費用均已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支付。因此原告現要求我賠償損失及精神損失是無事實依據的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石X與被告鄧XX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因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病發將熟睡之際的原告砍傷是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所為的且原告被砍傷送入海口市人民醫院治療花費了醫療費人民幣926528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2月12日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石X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宣判后原告石X不服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駁回訴訟請求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鄧XX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項合計為4132328元。
被上訴人鄧XX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解讀
上訴人石X與被上訴人鄧XX原系夫妻。鄧XX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砍傷石X的行為發生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鄧XX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石X是鄧XX的法定監護人故鄧XX砍傷石X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石X承擔石X即使盡了監護責任也只能適當減輕而不是免除他的民事責任。石X的醫療費共計為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石X要求鄧XX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的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原審不予認定和支持是正確的。
石X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定和支持。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