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導讀: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種行為之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進步明確婚姻法第條所稱“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那么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種行為之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進步明確婚姻法第條所稱“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關于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么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種行為之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條規定離婚時如方生活困難另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進步明確婚姻法第條所稱“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