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與精神病離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關于民法典關于與精神病離婚的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規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記離婚,或者是去法院來訴訟離婚,但是考慮到配偶一方是存在著精神病疾病的,所以可能會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甚至是完全的喪失,所以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來進行相關的處理的,還需要確定配偶的具體的行為能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么,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