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男孩自愿和25歲女大學生發(fā)生關系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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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婚前與他人發(fā)生關系致婚后懷孕能否離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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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對于發(fā)生過的借貸關系中蘊含了一些法律關系,但是具體有哪些呢,帶著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如下內容。(一)主體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接受擔保的一方和提供擔保的一方。保證人、抵押人和出質人是有資格限制的,對此《擔保法》分別作了明確規(guī)定。(三)內容擔保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擔保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為權利義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基礎和依據(jù),我們將在擔保法律責任中進行探討。那么發(fā)生的借貸關系中借款擔保的法律關系有哪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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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愿出具擔保函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案情簡介:自愿出具擔保函,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田某稱,2012年7月25日,蘇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了借款期限、違約責任等。當日,蘇某李巖出具擔保函一份,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蘇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條,是對借款事實的確認。本案田某起訴的債務發(fā)生在二蘇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田某向蘇某賈某主張權利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請求蘇某李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蘇某李巖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蘇某向田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蘇某李巖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自愿出具擔保函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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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教師脅迫女生發(fā)生關系,構成強奸罪嗎依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教師脅迫女生發(fā)生性關系的會構成強奸罪發(fā)生性關系并不是女生自愿的而是在威脅、逼迫等暴力手段下發(fā)生的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其次在實踐中婚內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主要考慮的是有無證據(jù)證明以及刑事政策的影響。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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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收養(yǎng)法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zhí)行。收養(yǎng)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yǎng)案件,或者收養(yǎng)法施行前發(fā)生的收養(yǎng)關系,收養(yǎng)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yǎng)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yǎng)人收養(yǎng)與送養(yǎng)人送養(yǎng),應當雙方自愿。收養(yǎng)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yǎng)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yǎng)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yǎng)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yǎng)公證。那么關于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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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那么債權債務發(fā)生后如何才能認定借貸關系是真實的。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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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fā)生的借貸關系,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guī)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jīng)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xù)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jīng)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guī)定,同時也顯失公平。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那么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發(fā)生借貸關系該如何認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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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婚前和別人發(fā)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妻子在和別人發(fā)生性關系懷孕后,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結婚,婚后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婚外情、婚外性行為以及對嚴重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屬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行為。因為婚前一方隱瞞了懷孕的事實,且夫妻還沒有完全共同生活,法院受理后基于上述事實情況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那么妻子婚前和別人發(fā)生性關系懷孕,丈夫可以提起離婚嗎。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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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zhí)行措施。如借款期滿后又經(jīng)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jīng)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如因利率約定不明而發(fā)生爭議,可比照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那么發(fā)生債務關系時債權人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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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fā)展。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xié)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jīng)協(xié)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情況2、根據(jù)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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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當中對于發(fā)生借貸關系后還得需要找貸款擔保人,如果能夠找到貸款擔保人,那么是可以更加容易通過銀行審批而獲得貸款的。那么發(fā)生借貸關系后對于貸款擔保人有哪些限制。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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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所以對于這些問題,大家要有明確的認知,以免發(fā)生在自己身上不知道如何處理。那么借貸關系發(fā)生后借款擔保人有效期多久。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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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雇傭關系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雇傭關系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只有勞動關系才能認定為工傷雇傭關系出現(xiàn)人身損害的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前面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那么雇傭關系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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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16周歲女性發(fā)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嗎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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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篇催天下小編帶你了解車輛在小區(qū)丟失物業(yè)是否有責任理賠,這次小編帶你深入了解當物業(yè)業(yè)主本是水與舟的關系,當發(fā)生沖突該如何解決,請大家深入了解。物業(yè)與業(yè)主本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利益的一致性、矛盾性都十分顯明。去年年底,則因物業(yè)違規(guī)擅自調漲物業(yè)收費的問題,發(fā)生了大面積的矛盾。為更好地與物業(yè)溝通、交流,熱心業(yè)主幾次找物業(yè)項目部經(jīng)理交流學習《合同法》和物業(yè)管理有關法規(guī)的心得,雖有共識,但限于權限未能形成工作意見,幾次找物業(yè)公司原經(jīng)理,又被拒之門外,解結工作幾近停滯。那么物業(yè)業(yè)主本是水與舟的關系,當發(fā)生沖突該如何解決。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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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不配合辦理工傷程序,怎么辦?元甲律所專業(yè)處理,勞動仲裁委已成功確認勞動關系,賠償事宜正在順利進行中!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fā)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jīng)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jù),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jié)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shù)額,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xiàn)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shù)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wǎng)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jīng)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wǎng)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wǎng)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fā)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xù)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xù)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jīng)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xù)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fā),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fā)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xiàn)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lián)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shù)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tài)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jù)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jù)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jù)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案件歷經(jīng)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xiàn)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shù)美麨橛商崞鹪V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fā)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fā)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xiàn)場協(xié)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y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jīng)協(xié)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shù)美麨橛上群笏拇蜗蚍ㄔ浩鹪V,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shù)美m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xié)商,雙方?jīng)]有出具書面證據(jù),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xiàn)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jù)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jù)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guī),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jù)此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shù)美枰苑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jù)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jù),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xié)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shù)美氖聦嵷撚信e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jù)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