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6周歲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嗎

導讀:
與16周歲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嗎
與16周歲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嗎
普遍認為,只要男女雙方你情我愿,男性不強迫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就不會犯法。殊不知,法律專門規定了特殊情形,即便女性同意,也不能與之發生性關系,否則就會涉嫌犯罪而坐牢:
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
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一般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如果情節嚴重的,例如:與多名幼女發生性關系、在公共場所與幼女發生性關系、與不滿十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國法律將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下的女性定性為幼女,由于幼女心智尚不成熟,客觀上沒有辨別是非的能力,沒有處分自己“性”的認知。因此,為了保護幼女不受侵害,我國《刑法》特別規定了,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自愿與否,均構成強奸罪。
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未成年女性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
我國《刑法》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特殊職責人員是指生活中具有監護職責的父母等親人、收養職責的養父母、教育職責的老師、醫療職責的醫生等等。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女性事件層出不窮,鮑某某案、某某地教師與學生發生性關系案、某禽獸父親性侵女兒案等等,嚴重損害社會公德,侵害未成年女性的“性”權利。這些事件中的一些人因發生性關系時對方是幼女而受到《刑法》懲罰,而部分施害人因對方已滿14周歲,且未反抗,從而未受到法律懲罰。
顯然,諸如上述案例中,未成年女性均是基于男性的某種權威壓力、誘騙等情況下而發生性關系的,而對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來說,對性的處分仍然處于懵懂甚至完全不懂的的狀態。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女性的權益,《刑法》特地增加了,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未成年女性是否同意,均以強奸論。
未成年男女在賓館發生性關系如何擔責
2020年3月,16周歲的李某(男)與13周歲的張某(女)通過網上聊天認識后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之后,李某與張某相約見面,隨后二人入住某賓館并發生性關系。事發后查明,該賓館在接待二人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系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雖然李某未成年,但李某與13周歲的張某發生性關系,仍然需要負刑事責任,只不過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賓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該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未詢問其父母的聯系方式及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未盡到對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的法定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