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駕車發生事故,所有人是否構成犯罪

導讀:
本案中,陳XX動車行為是其主動、自愿行為,石XX機動車輛所有人和乘坐人,雖放任陳XX駕駛,但不存在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陳XX或者指使、強令陳XX駕駛情形,且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性犯罪,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存在共同犯罪。那么車輛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駕車發生事故,所有人是否構成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陳XX動車行為是其主動、自愿行為,石XX機動車輛所有人和乘坐人,雖放任陳XX駕駛,但不存在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陳XX或者指使、強令陳XX駕駛情形,且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性犯罪,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存在共同犯罪。關于車輛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駕車發生事故,所有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車輛所有人放任醉酒者駕車發生事故
石XX其所有小型普通客車前往燕子河鎮上接中小學生,陳*金搭車到燕子河鎮街道上購買家具。中午,石XX陳XX吃飯,陳XX半斤酒,石XX酒。飯后由石XX,先后接燕子河中學和八河小學學生,由于車上乘客過多(核載8人,實載22人,其中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13人),陳XX擠,便趁石XX幫學生放書包到后備箱時,自行坐到駕駛員位置上,說由自己開車(陳XX駛證A證),石XX,認為陳XX技術良好,便未加阻止持放任態度。車行至一下坡轉彎處(抱兒山村龍坪路段)時,車輛突然駛出路左,翻墜至28.5米深的山崖下,造成車輛受損,2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傷。經現場勘查陳XX、石XX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陳咬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9mg/100ml。
二、所有人是否構成犯罪
石XX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石XX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罪雖為過失犯罪,但在特殊條件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也可能構成共犯,也就是說,這類“非交通運輸人員”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解釋》第五條和第七條,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只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另一種情形是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且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本案中,陳XX動車行為是其主動、自愿行為,石XX機動車輛所有人和乘坐人,雖放任陳XX駕駛,但不存在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陳XX或者指使、強令陳XX駕駛情形,且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性犯罪,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存在共同犯罪。因此,石XX行為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二)石XX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要件,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從犯罪主觀方面看,石-敢XX在明知陳XX且車輛嚴重超載的情況下,由于輕信陳XX駛技術,仍放任陳XX機動車輛而不予阻止,以致發生了2人死亡、16人受傷的嚴重后果,石XX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后果而輕信能夠避免,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從犯罪客觀方面看,該嚴重后果的發生與石XX任行為有直接關系,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從犯罪客體來看,石-敢當一開始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時,不顧車輛實際承載能力,其超載14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侵犯了交通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從犯罪主體看,事故發生時,石XX機動車輛駕駛人,屬于“非交通運輸人員”范疇,但經鑒定其與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對石-敢當仍應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