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四周歲當日醉酒駕駛致人死亡行為人構成犯罪嗎

導讀:
2013年12月19日晚,李剛為慶祝其14周歲生日邀請其三名同學吃晚飯。飯后,李剛一行四人又步行到KTV唱歌,期間又飲酒若干,約23時四人因酒醉而昏睡過去。凌晨1時許,睡醒的李剛四人從KTV出來,由李剛駕車送其同學回家。因此,因為李剛在實施醉酒狀態的原因行為時是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他所實施的原因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缺乏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行為,是不自由的。那么滿十四周歲當日醉酒駕駛致人死亡行為人構成犯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12月19日晚,李剛為慶祝其14周歲生日邀請其三名同學吃晚飯。飯后,李剛一行四人又步行到KTV唱歌,期間又飲酒若干,約23時四人因酒醉而昏睡過去。凌晨1時許,睡醒的李剛四人從KTV出來,由李剛駕車送其同學回家。因此,因為李剛在實施醉酒狀態的原因行為時是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他所實施的原因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缺乏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行為,是不自由的。關于滿十四周歲當日醉酒駕駛致人死亡行為人構成犯罪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滿十四周歲當日醉酒駕駛致人死亡
李剛系某中學初三學生,出生于1999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19日晚,李剛為慶祝其14周歲生日邀請其三名同學吃晚飯。為顯示闊綽、講究排場,李剛偷竊其母豐田汽車鑰匙并無證駕駛該車。四人在酒店吃飯過程中喝了三瓶高度白酒和15瓶啤酒。飯后,李剛一行四人又步行到KTV唱歌,期間又飲酒若干,約23時四人因酒醉而昏睡過去。凌晨1時許,睡醒的李剛四人從KTV出來,由李剛駕車送其同學回家。在行駛過程中,李剛將橫穿馬路的李某撞死。后經交警鑒定,李剛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的行駛速度為110—114公里/小時李剛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8/100毫升。
二、行為人構成犯罪嗎
李剛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案發時李剛剛剛過了十四周歲生日,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但是因為李剛已經深度醉酒,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認定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此種情況下李剛是否對其行為負責需要進一步討論致使其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為。如果李剛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則應當對其在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狀態下的行為負責如果李剛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為是不自由的,那么李剛則無需對其在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狀態下的行為負責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就是基于第一種情形,即陷入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狀態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這就是刑法理論中的原因自由行為。
(二)我們討論致使李剛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為是否自由。雖然李剛是自愿飲酒并且不加限制、放任醉酒結果的發生,同時還存在無證駕駛的行為,但是我們注意到李剛在實施這些行為的時候還未滿十四周歲,屬于法律規定的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而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被法律擬制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狀態下的行為,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此,因為李剛在實施醉酒狀態的原因行為時是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他所實施的原因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缺乏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行為,是不自由的。既然李剛實施的原因行為是不自由的,也就是說李剛不屬于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原因自由行為人,所以李剛就不需要對其醉酒狀態下實施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