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與他人發生關系致婚后懷孕能否離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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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男)與B(女)于2011年11月結婚。次年2月,在檢查身體時,A發現B已懷孕5個月。在A的一再追問下,B承認婚前與前男友曾發生性關系并導致懷孕。A認為B欺騙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B的婚姻關系,B不同意離婚。在訴訟過程中,女方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為由提出抗辯。
律師評析:
我國《民法典》中確實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并不是絕對的,《民法典》中規定,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本案中,B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并向王某隱瞞了上述事實,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A起訴離婚,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范圍,應當受理。筆者認為,B隱瞞婚前懷孕的事實,使王某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并同意與其結婚,違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理由有:一、婚前懷孕與婚前性行為是有區別的,二、B的隱瞞行為侵犯了A的知情權。三、B的隱瞞行為違背了婚姻自愿原則。總之,婚前懷孕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當然的法律問題,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應賦予此種情形下男方的離婚起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