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懷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離婚

導讀:
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焦點本案的焦點是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婚后懷孕期間男方能否起訴離婚。在本案中張某尚在懷孕期間王某的離婚請求不應當受理。因此如果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關于女方婚前懷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王某男與張某女于2005年11月結婚。次年2月在檢查身體時王某發現張某已懷孕5個月。在王某的一再追問下張某承認婚前與前男友曾發生性關系并導致懷孕。王某認為張某欺騙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張某不同意離婚。
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婚后懷孕期間男方能否起訴離婚。對此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本案中張某尚在懷孕期間王某的離婚請求不應當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對男方起訴權的限制不能絕對理解。婚姻法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張某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并向王某隱瞞了上述事實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王某起訴離婚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范圍應當予以受理。至于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兩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評析
筆者認為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并不是絕對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因為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張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