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二十三號在BOSS上找了個暑假工二十四號面試二十五號正式上班三十號我不干了(那天上完了班)然后老板說七月三號把工資結我我等到了三號三號我問老板要他又說要等到十五號集體發工資我有等到了十五號十五號這天我發信息給他他又找了個理由然后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把工錢結給我、我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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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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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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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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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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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資料交通事故死亡快速和解能賠多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賠償年限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元甲律師去保險公司談和解當天因為這個情況被卡了,理賠員告知&ldquo,家屬也想盡快解決本案,希望快速拿到賠償款,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最后以和解方式完美結案,家屬對獲得103萬余元的賠償金額、對元甲律師的辦案速度以及專業水平都非常滿意。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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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看什么證據法律分析: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民間借貸糾紛怎么立案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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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業主收到原定租期的全。租約期滿,住客如繼續租賃或退租,須于壹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否則租客須補償一個月租金給業主。如過期十五天,租客仍未將租金交到業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約內任何條件,業主有權利將此合約終止,當作租客毀約自動退租,另將樓宇租與別人及追討欠租,租客不得異議。在租客遷出后三天以內仍不來取作放棄權利論。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均由租客支付,房屋租賃登記費由業主支付。(十六)《物品清單》。租客退房時以上物品應完好歸還回業主,如租客故意損壞該等設備可被控告并負責賠償。那么房屋租賃合同(二十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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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但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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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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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且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明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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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雙方在借款時并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單方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借款人是無需支付利息的。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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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十五萬債務如何還清債務如何還清要以債務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個人債務的由個人財產清償如果是法人的由法人的財產清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那么二十五萬債務怎么還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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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或有負債包括哪些或有負債包括應收票據貼現,債務擔保,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分別介紹如下:一、或有負債內容:1、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轉讓:是指企業以貼現的方式將尚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或其它單位,從而負有可能支付的債務。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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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發包方,由轉包方與轉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再者,越度建設公司與樊鑫生、翟光宏對質量問題業已約定由樊鑫生、翟光宏承擔,且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均對合法分包情形下,由總承包人、分包人或第三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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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期限是指法院為保障案件審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特定時間范圍內提交證據的期間,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2. 負擔舉證失敗的風險:在舉證期限過后提交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這可能導致當事人因無法證明其主張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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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眲⒛?、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敝幎?,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無證駕駛三輪車被撞責任劃分: 1、根據各個地區規定的不同,三輪電動車不得載人。發現三輪電動車載2人(含電動車駕駛員2人)以上的,路面執勤民警將現場制止、糾正。核查駕駛員的駕駛資格、車輛來源,對駕駛員有涉嫌無駕駛資格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2、對扣留的車輛送交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屬機動車,對駕駛員無駕駛資格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進行處罰(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對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非法營運的處罰措施。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于哪種車輛的營運,但從該條例排除對公交車和出租車的適用規定可知,其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除公交車和出租車以外的所有機動車輛。因此,草案規定,對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的非法營運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工程沒有結算怎么起訴: 工程未結算是可以起訴的,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確的被告。是誰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就應當以誰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打官司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要求,法院才能進行審理判決。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復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