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二十三號在BOSS上找了個暑假工二十四號面試二十五號正式上班三十號我不干了(那天上完了班)然后老板說七月三號把工資結我我等到了三號三號我問老板要他又說要等到十五號集體發工資我有等到了十五號十五號這天我發信息給他他又找了個理由然后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把工錢結給我、我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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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告舉證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且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明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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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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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期限是指法院為保障案件審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特定時間范圍內提交證據的期間,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2. 負擔舉證失敗的風險:在舉證期限過后提交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這可能導致當事人因無法證明其主張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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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業主收到原定租期的全。租約期滿,住客如繼續租賃或退租,須于壹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否則租客須補償一個月租金給業主。如過期十五天,租客仍未將租金交到業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約內任何條件,業主有權利將此合約終止,當作租客毀約自動退租,另將樓宇租與別人及追討欠租,租客不得異議。在租客遷出后三天以內仍不來取作放棄權利論。水、電、煤氣、電話等費用均由租客支付,房屋租賃登記費由業主支付。(十六)《物品清單》。租客退房時以上物品應完好歸還回業主,如租客故意損壞該等設備可被控告并負責賠償。那么房屋租賃合同(二十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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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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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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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發包方,由轉包方與轉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再者,越度建設公司與樊鑫生、翟光宏對質量問題業已約定由樊鑫生、翟光宏承擔,且我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均對合法分包情形下,由總承包人、分包人或第三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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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但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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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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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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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資料交通事故死亡快速和解能賠多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賠償年限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元甲律師去保險公司談和解當天因為這個情況被卡了,理賠員告知&ldquo,家屬也想盡快解決本案,希望快速拿到賠償款,在元甲律師的努力下最后以和解方式完美結案,家屬對獲得103萬余元的賠償金額、對元甲律師的辦案速度以及專業水平都非常滿意。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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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雙方在借款時并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單方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借款人是無需支付利息的。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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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或有負債包括哪些或有負債包括應收票據貼現,債務擔保,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分別介紹如下:一、或有負債內容:1、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轉讓:是指企業以貼現的方式將尚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或其它單位,從而負有可能支付的債務。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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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看什么證據法律分析: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民間借貸糾紛怎么立案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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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十五萬債務如何還清債務如何還清要以債務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個人債務的由個人財產清償如果是法人的由法人的財產清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那么二十五萬債務怎么還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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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培養接班人?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步驟?培養一個接班人需要多少年? 企業按照自己的規模,選擇在每一批進入企業中的人,選擇一個最優秀的來進行培養,五至七個為好,至少三個。觀察與了解一個人需要至少五年的時間,培養和選拔一個人至少也是五年的時間,在高層崗位上還要鍛煉五年左右的時間積累經驗、人脈和影響力,并開始進行接班的組閣準備等等。所以完成對接班人的培養和選拔至少需要十到十五年的時間,壓縮時間必然產生質量問題,不是能力問題就是品行問題,不是品行問題就是對企業的忠誠問題,必須選擇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的人,完全把自己的事業生命融入企業的人。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很多企業早已經到了核心團隊培養和傳承的關鍵時期,按照管理養生學的觀點:企業如人的生命體一樣,從十月懷胎算起到生長發育成熟要經歷十五至二十年的時間,而且這個時間是無法縮短的。所以,培養接班人一定要趁早,要提前籌劃,制定接班人計劃。不要等到自己快離開本崗位時,才找接班人。一是有交接不暢的風險,二是萬一交接的人不夠優秀,也無能為力。通用電氣著名的CEO杰克•韋爾奇提前7年,開始培養接班人。國內知名企業方太電器的交接則采用的是“帶三年,幫三年,看三年”的方法,提前八九年開始培養接班人,更有企業十五六年前就開始儲備接班人,如何提前規劃接班人的儲備及選擇方案,最佳的方法是交給專業的人做,省心省時省力且更容易達到想要的目標。
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將房屋過戶到當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沒有提供任何異議。父親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開始要求母親起訴確認十幾年前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特別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師事務所,通過整理材料,確定訴訟策略,準備應訴證據,庭后整理代理意見,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壓30萬,每月返錢本息都不給了,咋辦啊,那你必須要出狠招了!我壓了30萬,他說公司每月會返我五千塊錢,然后一開始呢確實在返,后來就不按時了,再后來就不返了?,F在我連剩下二十五萬本金,我找他要他都不給我,為這個事兒我牽扯了太多時間的經歷了多長時間了呀,對方一直不給錢,那你必須要出狠招了,趕緊拿著當時的這個欠條去法院去起訴。同時把他的公司的公戶進行這個財產保全,如果他正常經營,咱們到法院把他的賬戶進行財產保全,他的財務的這個公戶就沒有辦法這個往來債務了,那這個公司一定會著急的,所以他可能會主動來去找你來進行解決這個事情。法院最終會下判決書,可以強制執行他的公司名下這個賬目的錢,那我們之前也處理過同類型,很多這樣的案子,但大部分其實還是通過我剛剛提到的就是和解來進行解決的。一旦咱咱們把他的公戶一旦查封之后,對方是先著急這事兒去解決了。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35%,5年期以上LPR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即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