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達成交易買家要求支付寶支付是否有風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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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手房交易所需時間,全款購買和貸款購買需要的時間不一樣,各地有差異,大致具體情況如下:看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支付購房定金:1天。提交貸款申請、簽署貸款合同:1個工作日。交稅、領取新房產證:4個工作日。銀行領取貸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銀行放款給賣方、物業交割、支付尾款:3-5個工作日。那么廣水二手房交易稅費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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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交易的過程中支付寶起擔保作用,保障用戶資金的安全。(一)交易流程1、賣家在電子商務網站、SNS網站或論壇上展示商品;2、買家確定購買某商品后,下訂單,并通過支付寶將商品金額從個人賬戶打入支付寶專用擔保交易賬戶;3、支付寶通知賣家買家已付款后,賣家發出貨物;4、買家在收到賣家商品后,確認通知支付寶付款,支付寶將商品金額從專用賬戶劃入賣家賬戶,如果出現欺詐等行為,買家可以要求退款,經過確認后,支付寶將金額從擔保交易賬戶返回到買家個人賬戶。那么支付寶擔保交易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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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鄭州市的王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下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發現這套二手房雖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便以房屋權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與房產中介公司、房主達成和解。當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但本案中房屋交易的時間在2006年,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發生的房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才能交易,否則交易行為無效。那么二手房交易合同缺少土地證能否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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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當中涉及到付款的問題,至于付款的方式分為了四種,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其他方式以及特殊的付款方式,比如有債務抵銷、易貨交易等等。"依《合同法》第161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買賣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的習慣確定。那么合同支付方式有哪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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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以移交貨物或單據為條件,則買受人應當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價款。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那么合同法規定價款支付地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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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手房交易所需時間,全款購買和貸款購買需要的時間不一樣,各地有差異,大致具體情況如下:(1)看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支付購房定金:1天。(2)提交貸款申請、簽署貸款合同:1個工作日。(3)物業評估,第三方擔保:1-2個工作日。(6)交稅、領取新房產證:4個工作日。(7)銀行領取貸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8)銀行放款給賣方、物業交割、支付尾款:3-5個工作日。那么懷仁二手房交易得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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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怎樣支付價款根據《合同法》第159條及第61條、第62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價款應:1、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買賣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確定的數額支付,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那么《買賣合同》怎樣支付價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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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延期付貨款是否需支付利息需要。遲延支付貨款時,買受人不但要繼續支付價款,而且還有責任支付遲延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價款支付時間,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付款時間。本案當事人之間關于支付貨款的時間不存在交易習慣。買受人B公司應當收到貨物時支付貨款。那么延期付貨款是否需支付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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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2年二手房交易流程時間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全款買房,無貸款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雙方達成協議,房東收下下家的定金開始計算:(一)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雙方約定一個合同簽訂日期;(二)一般合同簽訂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下家將首付款支付給房東;(三)并約定一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四)進交易中心的當天,下家支付原房東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五)20個工作日后,領取新的房產證;(六)最后,在在二手房交易流程中,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那么2022年二手房交易流程需要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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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并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那么借款不支付利息于法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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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馮某要求必須將10萬元打入馮某銀行賬戶,最終雙方因付款方式未能達成一致,并未能辦理過戶手續。但在背后原因未查清之前,本律師只能首先針對馮某因10萬元付款方式有異議而未辦理過戶的抗辯,準備訴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不僅采納了本律師因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付款方式的代理意見,而且認定馮某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以拒收最后10萬元購房款的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郝某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向郝某支付違約金93200元。那么付款方式沒有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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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手房交易所需時間,全款購買和貸款購買需要的時間不一樣,各地有差異,大致具體情況如下:看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支付購房定金:1天。提交貸款申請、簽署貸款合同:1個工作日。交稅、領取新房產證:4個工作日。銀行領取貸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銀行放款給賣方、物業交割、支付尾款:3-5個工作日。那么有貸款的二手房怎么交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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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要是當事人之間借錢時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就得按照無償借用的規則,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這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綜合情況酌情確定利息。法律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那么借錢沒確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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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產證是共同財產嗎在結婚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表示買賣雙方的交易已經基本達成,婚后取得產權證只是對產權的自然移交,并不影響房子的歸屬。只是在領取結婚證后,用于償還貸款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A的配偶可以要求分割還貸部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婚前取得房產證網友B結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前就取得了房產證,產權證上只有B一人的名字。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房,離婚時還未取得房產證網友C在結婚后跟妻子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是離婚時還沒有拿到房產證。那么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產證是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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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2022二手房買賣交易流程全款購買1、看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支付購房定金2、房屋過戶,支付首付款3、交稅、領取新房產證4、物業交割、支付尾款貸款購買1、看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支付購房定金2、提交貸款申請、簽署貸款合同3、物業評估,第三方擔保4、銀行審批5、房屋過戶,支付首付款6、交稅、領取新房產證7、銀行領取貸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記8、銀行放款給賣方、物業交割、支付尾款9、買方還款,結清后取回房本,注銷抵押登記。那么2022二手房買賣交易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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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律師教你5招做好財產保全!??】 ? 感情走到盡頭不可怕 可怕的是人財兩空! 今天分享離婚財產保全必看攻略 關鍵時刻守住你的合法權益?? ??【五大核心操作指南】 1?? ?? 立即申請財產保全 發現對方有轉移跡象時 24小時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凍結房產/賬戶/股權等資產 (保全申請書+擔保材料) 2?? ???♀? 證據鏈完整收集 ? 銀行流水異常轉賬記錄 ? 房產證/車輛登記證復印件 ? 公司股權變更文件 ? 貴重物品購買憑證 (Tips:可申請法院調取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 3?? ?? 區分個人財產 婚前全款房/父母指定贈與 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記得單獨存放相關證明文件 避免被劃入共同財產分割 4?? ?? 簽署婚內協議 (重點!)雙方簽字確認的 《財產約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5?? ?? 律師介入調查 通過律師函調取: ? 對方隱匿的境外資產 ? 虛擬貨幣錢包 ? 代持股權證據 ?? 注意事項: ?? 冷靜期更要關注財產動向 ?? 不要擅自處理共同財產 ?? 微信/短信記錄都可作為證據 ?? 發現異常立即做證據保全公證 ?? 暖心提醒: 離婚律師團隊提供1v1風險評估 ?? 財產申報表模板 ?? 全國法院保全指引 ?? 反轉移財產取證清單 婚姻結束也要體面退場 但絕不做任人宰割的小白兔! 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才是真正的新生開始 ??
??離婚時如何查對方虛擬資產?記住這5步,別吃暗虧!?? ??【現實案例】 閨蜜離婚時發現前夫偷偷轉移比特幣,她卻因證據不足無法追回!虛擬資產隱蔽性強,查不到=分不到!這份攻略教你避坑?? ??第一步:鎖定電子設備痕跡 * 檢查對方手機/電腦: ?支付軟件(支付寶/微信賬單→理財、紅包記錄) ?交易所APP(火幣、幣安等虛擬貨幣交易記錄) ?云盤備份(銀行卡截圖、錢包私鑰文件) ??注意:未經允許翻看手機可能違法!建議提前公證取證 ??第二步:扒光社交平臺線索 * 朋友圈曬過“炒幣暴富”? * 微博關注列表有區塊鏈大V? * 小紅書收藏過NFT教程? ??這些都可能成為舉證虛擬資產的突破口! ??第三步:申請法院調查令 * 律師可持調查令調取: ?微信/支付寶實名賬戶流水 ?證券、基金等金融產品持倉 ?部分交易所的賬戶信息(需平臺配合) ??比特幣等去中心化資產難追蹤,需結合其他證據鏈 ??第四步:追蹤區塊鏈地址 * 若發現對方有加密貨幣: 1??通過轉賬記錄查找錢包地址 2??用區塊鏈瀏覽器(如etherscan)查詢流水 3??鎖定資產轉入的交易所,申請凍結 ??技術門檻高,建議聘請區塊鏈取證團隊 ??第五步:日常留痕防轉移 * 聊天記錄截屏(提及“炒幣”“挖礦”等關鍵詞) * 拍下對方電腦上的交易所登錄界面 * 錄音確認虛擬資產存在(“我那5個比特幣你別想動!”) ??【重要提醒】 ??虛擬資產舉證難、認定難,盡早咨詢離婚律師! ??警惕對方用冷錢包、海外賬戶藏匿資產! ??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可恥,婚姻可以結束,但別讓財富悄悄消失!
??仲裁風云終落幕,握手言和笑開顏!?? 裝修公司VS貿易商,一場工程款的“愛恨情仇”持續多年,終于在調解書下達成和解! ??12萬工程款壓軸支付,逾期還有違約金“友情提醒”~ 律師費、仲裁費?申請人:我買單!格局拉滿! 從此江湖路遠,各不相欠,圓滿收官!
委托人名下有存款理財保險等近百萬,經過律師介入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只需要向對方支付不到18萬元,為客戶爭取到了最大利益。
口碑傳遞信任,信任源于專業!當事人復購案件,再次委托天用律所處理工程款糾紛。天用律師通過談判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甲方支付當事人工程款及稅金共計129萬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