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前后不一致為準



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條款,其效力如查確定的問題,應按如下層級程序來處理: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體意思,根據簽訂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爭取達成一致的理解;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進行理解。三是如果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盡量協商看能否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只能訴訟或者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