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分戶口簿?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